景顺长城成长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成长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景顺长城成长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2 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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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
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
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
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
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九)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
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
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
(十)若本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的,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
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
具体内容。
(十一)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
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二)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
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部分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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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果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十四)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
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十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相关风险揭示内容并关注
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十六)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制,内容如有矛盾或不一致,以基金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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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成长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成长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
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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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及其更新
及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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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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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额的行为
额的行为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售机构的操作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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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资产的价值总和
净值的过程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类别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
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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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的信用衍生工具
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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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及担任中国华能财务公司上
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华能资
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理(主持
经营工作)、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2011 年至 2016 年兼任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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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
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 年 7 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
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 1992 至 1996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
理委员会成员,1996 至 1997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主席,1997 至 2000 年间出任香港联
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 至 2001 年间出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1994
年加入景顺集团,现任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赵昕倩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投资者保护工作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前海监管办公室)副处长。现任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证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城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合规总监、首席
风险官。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
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
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
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律
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
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海洲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曾任教于香港中文大学和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及曾任国
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与汇率部、欧洲一部和研究部经济学家及高级经济学家,巴克莱资本大中
华区研究主管兼首席经济学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CICC)研究部联席负责人、首
席策略师、股票业务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
策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会长、香港金融发展
局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特聘教授。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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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顺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业
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2003年8月加入本
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记者及每
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
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
席投资官。2018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及担任长
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信投资研究有
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 KMV 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
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理、宁
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
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2009 年 6 月再次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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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
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成人教育
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
经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架构与开
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首
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如下:
张靖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平安证券投资管理部权证研究员、衍生产品部经济数量研究
员、风险经理、投资管理部股票研究员、综合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投资银行部高级业务总
监,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经理。2014 年 5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14
年 10 月起担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具有 18 年证
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张靖先生曾于 2011 年 5 月至 2014 年 1 月管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因子
精选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 年 12 月至 2014 年 1 月管理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张靖先生兼任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策略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小创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气进
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成
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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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人、
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资产配置官、养老及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ETF 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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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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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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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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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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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
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
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
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
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
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
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
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
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
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
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
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
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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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
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括基金
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
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
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
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
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效执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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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
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
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
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
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
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
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
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
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
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
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
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
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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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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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龄 38 岁,99%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
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
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3 年
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97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
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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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
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
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
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
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
效、稳健运行。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
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
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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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
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
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
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
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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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
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
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
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
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
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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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限期纠正。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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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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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
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开通及办理情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和规
定为准,详见各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登记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话:0755-82370388-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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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黄拥璇
联系人: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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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
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
金销售机构名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
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
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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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投
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基金认购费用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
补充养老基金等,本次调整后具体包括:
(1)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3)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5)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
(6)商业养老金;
(7)团体养老保障产品;
(8)养老理财产品;
(9)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
型。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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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
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六、认购的具体规定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
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
人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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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1)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
费率为 1.2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0%)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 + 10)/ 1.00 = 9,891.42 份
即:该投资者(非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笔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 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 9,891.42 份 A 类基金份
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 + 10)/ 1.00 = 10,010.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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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利息 10 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 1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七、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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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息;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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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
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准进行计算;
结束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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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
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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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可多次申购,除本招募说明书或更
新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外,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但本基金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
补充养老基金等,本次调整后具体包括:
(1)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3)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5)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
(6)商业养老金;
(7)团体养老保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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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养老理财产品;
(9)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
型。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若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转换转入至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补差费享受上述同等折扣优惠。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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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
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净申购金额及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0%)=4,926.1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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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0=4,367.12 份
即:该投资者(非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可得到 4,367.1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0 元。则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98,425.2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98,425.20 份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 A/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A/C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个月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50%,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1.1480 =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 11,480.00×0.50% = 57.40 元
赎回金额 = 11,480.00-57.40= 11,422.60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 5 个月的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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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可得到 11,422.60 元赎回金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申请。
时。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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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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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20%,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部
分赎回申请以及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上述“(1)全额赎回”、“(2)部分延期赎回”
规则办理。对于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办理部分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未作明确选
择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办理完毕。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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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公告。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
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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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向代销机构提交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本基金的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销售机构名单和具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各销售
机构有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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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及考虑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通过跟踪行业发展趋势,精选未来具有较大成长空间的企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
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门对于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
的综合分析,运用宏观经济模型(MEM)做出对于宏观经济的评价,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
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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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自下而上综合主动研究和定量分析,选择未来具有较
大成长空间的企业。在成长性方面,主要通过对公司所处的行业,以及公司的资源禀赋、生产
能力、技术创新、产品服务、市场渠道、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深入研究,选择成长潜力较大的公
司。其中重点考察:
成长空间较大:如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成长空间较大;公司在行业市占率有较大提升空间;
公司技术、管理、业务模式具有较好的延展性等。
竞争优势清晰:清晰的竞争优势是公司成长的必要保证。只有竞争优势清晰,成长逻辑才
清晰。如成本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规模和品牌优势等。
业绩确定性高:公司即将进入或者已经进入持续的快速成长期,业绩确定性高。业绩是验
证公司成长的试金石。有质量的盈利是公司进入成长期的佐证,也是投资安全边际的保证,对
业绩兑现期太长的公司保持警惕。
规避估值过高品种。注重业绩的增长空间,以合理甚至保守的估值对目标价进行厘定。估
值失去业绩锚,股价波动安全边际低。
本基金将依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
定量指标主要关注:
(1)成长性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占总利润比例、营业利润增
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主要寻找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迅速,主营业务利润占总利润比例较高、
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属于行业前列的公司。
(2)财务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
选择盈利效率较高,财务结构合理的公司。
(3)估值分析:评估公司相对市场和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对成长型企业的可投资价值
进行辅助判断,主要考察指标为市盈率(P/E)、市净率(P/B)、PEG、EV/EBITDA 等。
定性指标主要关注:
司的能力圈及业务延展性(合适的商业模式、技术平台延展性、成本构成及边界、管理优势及
极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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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上下游具有较高的议价能力;竞争优势的持续性较好;
定性较高;业绩兑现期不宜过长;
标估值;注重较高的估值安全边际;规避估值水平已反映未来业绩空间的品种;行业和公司的
经营趋势发生较大变化应对估值体系进行调整。
本基金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投资策略,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优选未来具有较大成长空间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同时关注 A 股市场中稀缺的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成长标的和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
股折溢价、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三)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存托凭证投资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基
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
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四)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策略相结合的
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的研究,结合宏观经济
模型(MEM)判断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属资产的预期
收益率,结合类属配置模型确定类别资产配置。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幅度和形状,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易债券的到期
收益率,结合考虑流动性、票息、税收、可否回购等其它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发现市场中个
券的相对失衡状况。
重点选择的债券品种包括:a.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b.
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c.存在信用溢价的债券;d.较高债性或期权价值的可转换债券;e.收益
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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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
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
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结合各类
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
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A.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
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B.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
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C.利差策略。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
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a)相对价值分析
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
分析,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走势,分析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
过对转股溢价率和 Delta 系数的度量,筛选出股性或债性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
点。
b)基本面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对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重点选择行业景气度较高、公司基本面素质
优良的标的公司。
c)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 PE、PB、PCF、EV/EBITDA、PEG 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 DCF、
DDM 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标的股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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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当前的理论价格和未来目标价格,进
行投资决策。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
略。
流向、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六)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评估期货合约的流动性、交易活跃度等方面。本基金力争利用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基金
资产调整的频率和交易成本。
(七)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投资目标、比
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
投资比例。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
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股票期权品
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
(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
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
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
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九)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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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融资发掘可
能的增值机会。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对冲系统性风险,实现保值
和锁定收益。
(十)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金将根据所持
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
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
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
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
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2)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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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净值的 10%;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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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值的 15%;
券总市值的 30%;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
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
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
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21)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
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2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21)、(22)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2)、(13)、(14)、(21)、(2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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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7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5%+中证全债指
数收益率×20%
中证 800 指数由中证 500 指数和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组成,综合反映中国 A 股市场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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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
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
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中证全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
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
数。该指数的样本由上述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本基金港股
通标的股票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因此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较好地反
映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及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
金。
本基金还可能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
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有人的利益;
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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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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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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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信用衍生品、
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
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
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
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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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
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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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1)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股票期权估值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数据。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
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
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
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的公平性。
值。
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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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
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进行公告。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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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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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准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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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
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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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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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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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
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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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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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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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
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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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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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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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件: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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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
交易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
交易目标。
(十三)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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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
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
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十六)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七)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
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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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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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
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
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
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
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
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
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
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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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
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
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
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
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
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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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无法规避股票市场的
投资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
立在一系列的理论假设基础和定性及定量指标之上的,评估的结果可能与市场变化的实际发展
情况、市场对股票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差异。
等分析系统作为股票选择的依据,可能因为模型计算的误差或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而导致判
断结论的失误,从而导致投资损失。
内无法变现,处于锁定期内的证券可能因为市场调整的影响而出现价格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和股票期权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标的物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定义为衍生品市场价格与连动之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4)结算流动性风险:定义为当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或因指数波
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5)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
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6)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7)作业风险:定义为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事件所导致
的损失。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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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
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
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
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
临再投资风险。
(5)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6)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
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
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
金流与预期出现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
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如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 A 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活跃度可能弱于 A 股其他板块,由此导
致该板块流动性欠佳。此外,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中,不同流动性的企业在不同市场行情下(牛
市/熊市)的流动性风险各不相同,流动性差的企业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要高于流动性好的企业,
熊市风险高于牛市风险,但也有少数企业与之相反。
(2)退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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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首先,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其次,退市情形
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
第三,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
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
节,因此科创板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更大。
(3)投资集中的风险
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主要是科技创新主题的企业,股票的风险特征存在一定趋同性,股票价
格的波动也会呈现一定程度的同向变化,分散化投资的效果可能不显著,有投资风险相对集中
的风险。
(4)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 20%,新股上市后
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5)科创板法律法规修改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
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新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可能会影响科创板
的整体运行、股价波动等。
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
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
投资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
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
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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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也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
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
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内地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
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
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
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
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上市公
司股东)本身。如果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在存续期间,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存在较大的经
营风险或偿债能力风险时,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价格冲击较大。
提前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都规定了发行人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后,以某
一价格强制赎回债券。提前赎回限定了投资者的最高收益率。此外,当发行人发布强制赎回公
告后,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股,将被以赎回价强制赎回,可能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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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
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
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
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果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
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股票和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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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
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一般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和赎回。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
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股票。一般不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差或流通受限的股
票。债券部分一般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等级和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故投资组合整体流动性风险
较低。但不排除由于市场波动或所持证券发行人出现异常情况导致组合流动性降低的情形。为
防范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适用于开放式和定期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并
对该管理办法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作定期回顾。
本基金管理人构建了压力测试模型用于每日监测基金的各类风险以及不同市场环境下可
应付的最大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时市场状况并辅以压力测试模
型等流动性分析工具及时制定投资组合变现计划以确保在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
满足赎回需求。
压力测试模型使用的指标包括:持仓中各类资产的市值占比、持仓证券对不同市场(上海
主板、深圳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香港股票市场)的 Beta 值、投资组合的杠杆率、债券资
产在各信用等级和到期期限的分布、债券组合的久期、客户集中度、机构客户占比等。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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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依照法
律法规还可以使用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这些备用工具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投
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若
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到账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本基金收取的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
费由上述投资者承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将增加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天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对其可获取的赎回款项造成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适用于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信息;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者赎回
本基金。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当
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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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侧袋机制。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
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
安排,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者可能出
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
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
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
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
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
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
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
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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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
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
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
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
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
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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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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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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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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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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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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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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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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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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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有关规
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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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
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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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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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网络开会方式等方式或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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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电话、
网络、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
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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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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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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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以上(含 10%);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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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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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
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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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成立时间: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370388
传真: 0755-22381339
联系人: 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
发[1983]1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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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
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
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
业务。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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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规模的 10%;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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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总市值的 20%;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值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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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
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票合并计算;
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净值的 10%。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 21)、22)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 3)、12)、13)、14)、21)、2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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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并
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
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
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对付)的交易结算方式
进行交易。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自主选
择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对此不予监督。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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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
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
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
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投资监督范围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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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导致本基金投资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更新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
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
时间。
(三)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四)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
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
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必要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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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以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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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开设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反洗钱要求,对投资人及其资金来源履行必要的反洗钱合规审查工
作。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事宜。
(三)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基金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等监管部门要求的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现金资产。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账户进行。
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利率管理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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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
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六)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该账户仅限向托管账户划拨存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开户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存款银行预留基金托
管人印鉴,如基金托管人需变更预留印鉴,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并配合存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双方约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办理开户、存入、支取、变更等存款
业务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银行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
行等功能,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银行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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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由存款银行向基金管理人开具存款证实书,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应遵守以下特别约定:
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如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材料有异
议,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并不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核实并更正信息。
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在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核实更正前,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
入库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入库延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存款证实书入库,在完成入库前,由存款证实书持有方履行保
管责任。
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理存款证实书置换,置换后
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存款证实书开具日期外,其他核心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致。
金管理人应在与存款银行的存款协议中就上述情况作出相应安排,并明确存款银行应将支取后
的存款本息全部划转回基金资产托管账户。
情形,导致存款无法被按时支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
责任,但应给予必要配合。存款证实书仅作为存款证实,不得设立担保或用于任何可能导致存
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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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
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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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信用衍生品、
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
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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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固定收益品种,参照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
格数据。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
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
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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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的,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
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
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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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存款银行、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
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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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
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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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调解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约定有任何冲突。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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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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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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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记录。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
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
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
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长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成
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
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
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
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因提供的个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错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
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 400-8888-606 , 或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二、网络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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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信息、
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录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
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书信、电子邮件
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工作日收到的
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
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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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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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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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成长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成长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成长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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